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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到哪步,税制就到哪步

作者:朱文轶

2018-06-27·阅读时长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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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种间接税,消费者最终要为消费税买单 )

“90年代税改有一个原则,就是中性原则。”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说。与税收调控相对出现的“税收中性”是指在一个充分竞争的自由市场下,政府课税不改变人们对商品的选择,不改变人们在支出与储蓄之间的抉择,不改变人们在努力工作还是休闲自在之间的抉择。这意味着政府在设计税制时,不以调控和干预经济的功能为目的,只有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调控才会适度出现。调控的发挥应该以税收中性原则为上限,以弥补市场缺陷为下限。

“因为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提出建立生产力经济体制,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是以产品税为主,税负有的轻、有的重,不利于专业化分工,那种税是不公平的,重复征税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要考虑市场经济下为所有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所以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增值税最重要的就是中性原则,就是要均衡税负,让企业平等竞争。”刘尚希说,“但是当时留了一个尾巴,可能也考虑到财政收入,作为一个大税种,增值税还保留了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没有实现到消费型增值税的一步到位。”

生产型增值税的保留显然是过渡方案。一名业内人士说,从1950年全国税政统一,到1953年税制修订,1958年、197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1979年以后两步利改税的实施,每一次调整都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在改革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的试探下步步为营。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税制改革最根本因素。他说:“为什么1994年税改要设计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因为那时候对外资的开放限制很多,外资可能获得的市场份额还很小,等于内资与外资在两个市场中活动,所以我们搞两套税制。尽管这显然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不符合,但当时中国的市场经济就发展到那种程度,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大市场。”“我们面临着片面的市场化,就更要在中性税收和税收调控之间寻找有利的平衡点,这让税制改革成为社会转型中最谨慎和缓慢的领域之一。而在这50年变迁中,我们可以注意到的一个变化是,政府财政增收的税收思路已经越来越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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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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