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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与纳税人知情权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2018-06-27·阅读时长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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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谢衡


( 2006年9月17日,桑兰与法拉利 亲密接触。也许很多消费者不知 道,一辆进口车的价格由5部分组 成,税则占了其中的3部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申报试行办法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个人所得税施行26年后,纳税人第一次需要个人主动申报。

为什么是12万元?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的解释是,“12万元的标准是税务部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论证得出的结果,可以说,12万元就是税务部门制定的一个高收入者的门槛”。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是当时国家税务总局的咨询专家之一,曾讨论了12万元申报标准是否合适的问题。他认为,申报标准不是一个大问题,人们也不要在这个数字上思考太多,因为这已经是既成事实。

同样不用思考太多的是纳税人的申报状态,无论你是12万元的“单身贵族”,还是要养活全家老小的“顶梁柱”,都需按照一样的要求做个税申报。其实国家税务总局也承认,在个人所得税上采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较之“个人申报”更趋公平与合理。之所以要弃“最优”而选“次优”,是因为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能力上,还未强大到能够掌握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家庭申报”如若实施,可能产生巨大的征管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这又会带来新的分配不公。同时,我国的所得税是一种分项税制模式,总共确定11项个税所得,每一项所得有不同费用扣除标准。考虑我们目前国情与实际征税前提,个税申报到目前还只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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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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