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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和地税的复合

作者:谢九

2018-03-21·阅读时长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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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的部署,“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时隔23年之后,国税和地税机构重新走向合并。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鼓励地方政府创造税收的积极性,我国借鉴了农村土地承包制的经验,对中央和地方的税收采取税收包干制,地方政府完成了承包的税收之后,增加的部分和中央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成。如此设计的结果就是,地方政府基本上都是每年踩线完成承包额度,超出的部分通过各种办法予以隐藏,而不是和中央政府分成,长久以来导致地方政府财力大增,而中央政府财政疲软。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收入不到40%,占GDP的比重不到20%,只能通过向银行和地方政府借款的方式来维持必要的政府开支。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将税收分成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其中一些重要税种划归中央,由此改变了中央“弱财政”的局面。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税则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国税和地税的分家也由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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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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