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九
2018-03-02·阅读时长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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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已购买,请登录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试点企业的条件,员工持股的比例、价格等等做出规定。
《意见》首先对于参与试点的国企设置了几条硬性规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等等。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之外,《意见》也设置了一些暂不列入试点和另行规定的国企,比如对于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国企员工试点还是限定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内,对于一些垄断型,以及一些巨无霸型的国企,暂时都没有进入试点范围。按照《意见》规定,首先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以此可见,首次参与试点的企业数量还是比较有限,不过如果一切进展顺利,试点结束之后肯定会有更多的国企试水员工持股。《意见》规定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2018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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