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2018-02-25·阅读时长9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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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介绍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
“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所以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和制度基础。”作为新中国成立之后“资格最老”的法律之一,这部简称为《选举法》的法律已经经历了大小共5次修改和调整,每一次修改的核心内容并不相同,却都体现了同当时的社会发展程度步调一致的基础上对公民选举权实质上平等的追求。
莫纪宏告诉本刊记者,“此次对《选举法》的第6次修改,体现的是一种选举制度理念上的进步,使得我们的选举制度民主性和科学性这两方面的特性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保证了我们国家社会民主政治的运行”。
三联生活周刊:此次选举法修正案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14条和第16条,这两条修正案的最主要特点是确立“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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