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郝惠珍
2021-12-30·阅读时长6分钟
大家好,我是郝律师。上一期节目中,我们留了一个思考题:男女双方结婚,女方父母婚前陪嫁了一套房子,但只付了首付,房子登记在女方的名下,婚后小两口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房子的归属怎么认定呢?
【答案】如果婚前女方父母支付的首付,且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婚后共同财产还贷,则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小两口离婚,这房子并全部都是女方的。
好,问题就回答到这里,我们开始今天的话题:房产证上加了名,产权就归你吗?还是单身的你,有没有想过结婚后,要在对方的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或者你已经结婚,在房产证上已经加了你的名字?有过类似经验的朋友啊,相信你们都很纠结,尤其是父母出资给自己买房的男士,如果父母不同意在房产证上给媳妇加名,就更是两难了。加名怕伤害父母,不加名吧,怕伤害妻子。那么加还是不加呢?是不是加上名字,这个房子的产权就理所当然的属于你了呢?实践中,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因为它既涉及到婚前、又涉及到婚后,及涉及谁出资、全款还是贷款等等问题。那么今天郝律师就分别为大家讲述不同情况下加名的法律后果。
一、婚前买房加名字
第一种情况:婚前购房,登记在两人名下,但买房款来自于一方财产。或是个人房屋,婚前加上了未婚妻的名字。依照法律规定,该房屋都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你们在房产中心登记的是按份共有,比如男方90%,女方10%,那么就按照登记的比例来分配。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没有登记按份共有,这个时候就是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结婚,双方就闹分手,此情形一方完全未出资。之所以将未出资方登记为产权人,目的是为了结婚。但双方未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根据上海高院的司法解释,该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时未出资一方可以取得房屋10%至20%的份额。其他地区一般不会分割财产。
但是结婚后又离婚的情况下,对于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加名后就视作对房屋产权的部分转移,以赠与来办理。房屋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双方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份额。但司法实践中,离婚分割时也不是绝对的均分,如果一方对财产贡献大,则可以适当倾斜,具体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结婚时间的长短也是考量的重要因素。若一方未出资或者出资较少,考虑到这个因素向另一方倾斜时,结婚时间越长则该倾斜会越少,直至趋于均等。
第二种情况:婚前男方出资买房,但登记在女方名下;这么做完全是为了表现自己的诚意,把名字放到了女方名下,但没有签署协议,这种情况会存在什么风险呢?因为我国采用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原则上就应当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出资方打算要回该房产,就需要证明自己全款出资的事实,并需要确认该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的真实意图。若出资方将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是出于赠与的目的,还需要具体区分是出于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若属于无偿赠与,返还房产的可能性就较小。若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目的在于结婚,因结婚目的并未实现,赠与的条件未成就,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也就失去了合法依据,此时出资方主张返还房屋就可能被支持。
第三种情况:婚前男方贷款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要求加名,然后夫妻共同还月供,贷款期限25年,离婚时会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譬如首期款10万,婚后共同还供18万,还有8万没供完,那么房屋中属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为18万。这个房屋应归男方所有。但男方应向女方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房屋离婚时的价值×50%÷2计算。要注意两点,第一,房子月供应当本息合并计算,不应只计算本金。第二,婚后共同供款,指的是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收入供款,譬如男方工作赚钱,女方全职太太,供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也都算是夫妻共同支付的供房款。
二、婚后房产如何加名
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如需办理房产证加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婚后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也未必各50%;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婚后买房,但是男方婚前财产全款,登记在男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要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加名,在离婚时,女方分否分割,要看结婚时间长短,贡献多少来定,一般时间较短的,女方无权分割。
2、婚后父母出全款买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
一般会认定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配。但是如果出资方说明是给自己孩子的除外。但是如果没有协议,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全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购房款来源于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来源于双方父母的出资。
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婚后购买的,但也不是对半分,而是按照双方婚前财产或者父母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分割的。需要提醒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在银行抵押按揭期间,如果想要增加或者减少名字,实际是增加或者减少合同的当事人,实际是变更合同的主体,必须经过原有方当事人的同意。所以,通常买卖合同备案后、产权证办理前,或者按揭贷款付清前,除非对方同意,否则不能办理名字的变更。
三、房屋加名:意味着夫妻赠与,赠与的房产能收回吗?
1、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可以撤销。
2、赠与一方将其个人所有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但未办理房产的加名登记,如果赠与协议经过了公证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没有经过公证,是可以撤销的。
3、已经将一方个人财产变更为另一方个人名下房屋的性质,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受赠方侵害了赠与方或赠与方近亲属的利益,或者赠与行为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才可以考虑撤销赠与。
4、赠与无效的情形;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对一方的房屋,另一方要求将自己的名字加上,以实现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是可以理解的。但双方必须清楚,通过加上另一方名字的方式,可以使加名的人取得房屋的部分产权;如果该房屋是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的双方共同财产,另一方的加名行为,则实现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很多人认为,对于一方婚前个人购买的产权房屋,另一方加上名字,就可以分得二分之一产权了。在理论上确实如此,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登记后就变成共同共有,离婚财产分割时当然应该一人一半。但实际情况并不全是这样,在司法实践的判例中,产权份额与出资比例是无关的,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中,虽然确定加名的一方有产权份额,但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方式,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很多法官还常常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由此可见,最保险的方式是协议,就是夫妻双方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同时,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每个人在房屋所享有的产权份额,确定离婚财产分割时的比例。只要有这样的协议,房屋的产权就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了。关于房屋加名的情况我们就先说到这里,郝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如果你是婚前买的房子,在加名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这对房屋的分割具有重大影响,谈钱不伤感情,在进行房屋登记的时候呀,双方要友好协商来决定房子的登记方式。
今天课程知识点较多,需要大家保存下来,反复听,才可以明白房产证加名字的在不同情况下的分割认定,在这里呢,郝律师也希望大家都能够夫妻之间多一分体谅和理解,少一分算计和计较,长长久久,和和美美,共筑爱巢。
最后我们还是留一个思考题:婚前买房,双方都出资了,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并没有做按份共有的登记,还没结婚呢,就分手了,这种情况下,房子怎么分呢?好今天的课就到这儿,下方会有课程的笔记,欢迎大家回看,也欢迎大家分享给更多的人。朋友们下一节课,我们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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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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