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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义法交织的复仇案

作者:读书

2020-09-29·阅读时长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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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毅

复仇案件,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史上都是一种引人注目的特殊案件类型,因其不仅涉及一般意义上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伤害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同时也夹杂着颇为复杂的伦理、情感和道德诉求。尤其在中国法律传统的历史脉络中,复仇案件能够特别鲜明地体现出中华法系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伦理法特征,这一点显然区别于以个体为本位的西方契约型法律。譬如同样是复仇,西方的经典复仇故事或案件中,主要是基于个体利益或荣誉的考量,而中国式的复仇,则更多地源于道义担当和情感责任。因此,尽管对古今复仇案件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但是其中蕴含的法理深意,仍可以继续深入探索和挖掘。

在古代实际的司法处断中,总是有很多法外容情或法中有义的情况。例如朱谦之案中,世祖曰:“此皆是义事,不可问。”悉赦之。在孙男玉案中,显祖诏曰: 

“男玉重节轻身,以义犯法,缘情定罪,理在可原,其特恕之。”在王舜案中,高祖闻而嘉叹,特原其罪。梁悦案中,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其中最令人感慨的当属赵娥案。赵娥复仇的决心和激烈的过程令人血脉偾张、群情激奋,“乡人闻之,倾城奔往,观者如堵焉,莫不为之悲喜慷慨嗟叹也 ”。负责此案的官员禄福长尹嘉甚同情之,竟然自己也弃官不做,“解印绶去官,弛法纵之 ”。最终,赵娥不仅被赦免,而且 “凉州刺史周洪、酒泉太守刘班等并共表上,称其烈义,刊石立碑,显其门闾。太常弘农张奂贵尚所履,以束帛二十端礼之。海内闻之者,莫不改容赞善,高大其义 ”。

但是传统中国毕竟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自秦汉以降皆有律典颁行,大多对私自复仇行为明令禁止。根据瞿同祖先生的研究: 

“从东汉以来的法律,除元代一时期外,都是禁止人民私自复仇的。法律上都有一共同趋势,即生杀权操于主权,人民如有冤枉须请求政府为之昭雪。……从主权来讲,国法断不能将杀人权交给人民,凶犯只能受国法的制裁,无论公允与否,人民断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因不满意法律的制裁而自求补偿。”(《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8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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