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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杂札:三大宗教论借贷

作者:独芒

2019-08-20·阅读时长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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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诵律》卷五六:“毗舍离诸估客,用塔物翻转得利供养塔。是人求利故,欲到远处,持此物与比丘言:长老!是塔物汝当出息,令得利供养塔。比丘言:佛未听我等出塔物,得利供养塔。以是事白佛,佛言:听僧坊净人,若优婆塞,出息塔物得供养塔。是名塔物无尽。”所谓“用塔物翻转得利”,即以供养物为本金,经营放利。佛教从部派时代起,已在戒律中允许聚积财物,放利生息,只是出家比丘不得手捉金银,故由在家众(优婆塞)中的“僧坊净人”代理经营。

与之相较,基督教、伊斯兰教教义明确禁止借贷获利,不过在实践中后来也各有变通办法。伊斯兰教的商业借贷采取合伙制,贷方和借方共担商业风险,获利则贷方根据前约获得分红,亏损亦由贷方自己承担损失。基督化后的西欧世界中,一方面,以犹太人为主的小额借贷者和当铺老板因“异教徒”的身份,反可公开放贷食利,但同时为此付出沉重代价,饱受歧视。另一方面,从13-14世纪开始,现代私人商业银行的雏形逐渐在意大利北部出现,美地奇家族即其中最著者。这些银行名义上避免放贷,而多以货币汇兑为号召,通过收取“手续费”和赚取汇率利差赢利,佛罗伦萨的银行业公会字面意义即为“交换公会”(Arte del Cambio)。他们的获利什百倍于小放贷者,但在社会上却享有尊贵地位---当然也要不时向教会有所捐赠,换得“宽恕”,或自我安慰。例如,老美地奇 (Cosimo de’Medici) 1437年特别求得一道教皇谕令,允许他以自己经营所得在佛罗伦萨捐建圣马可修道院,借此洗白自己。


前此一百多年,银行家恩里科·斯克罗维尼(Enrico Scrovegni)于1303年在帕多瓦斥资修建以乔托壁画著称的阿雷那礼拜堂(Arena Chapel,因近旁的罗马时期圆形剧场遗址得名),则是为他父亲的灵魂祈祷;但丁在《神曲·地狱篇》中,直接把老斯克罗维尼写进了高利贷者受苦的地狱第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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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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