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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正义剧场:美国总统弹劾制度之渊源

作者:读书

2020-03-11·阅读时长1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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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潘玮琳

二○一九年九月下旬以来,美国公共生活中最大的一件事便是特朗普总统弹劾案。这是美国二百四十三年历史上,第三次总统弹劾。约翰逊和克林顿分别在一八六八年和一九九八年被众议院弹劾,但在参议院审理中被判无罪。此外,一九七三年尼克松在 “水门事件”发生后自动辞职,而未面临国会的正式弹劾聆讯。十一月十三日,美国国会举行首次公开听证会,并进行了现场直播。民主党议员、众议院情报委员会主席亚当 ·席夫(Adam Schiff)说,直播听证会的 “目的是为美国人民揭露事实真相 ”,而共和党议员努涅斯(Devin Nunes)则指责这是 “电视转播的戏剧表演 ”。或许 “戏剧表演 ”这一断语不无道理,《纽约时报》首席电视评论家波尼沃泽克(James Poniewozik)称这次近六小时的听证会为 “我们自己的弹劾连续剧首播 ”,让大家可以重温一九七三年全民追看 “水门事件 ”听证会录像的盛况。一九七三年,美国国家公共事务中心电视台曾连续十五周每晚六小时播放未经编辑的完整听证会录像。不出意外,二○一九年秋季档的这部政治连续剧也要续订数季。

关注和讨论弹劾案,是美国社会价值的一种体现方式。以一位美国朋友的看法为例,在九月下旬等待众院议长佩洛西决定是否发起弹劾的那两天,她评论说:“大家都知道,参议院现在是共和党占多数,即使发起弹劾,也很难定罪,这注定是浪费精力和时间。可是,弹劾是正确的选择,哪怕是艰难的选择。”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可弹劾的范围?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联邦总统、副总统、全体文官,如因叛国、贪污、其他重罪或严重轻罪被弹劾并被确认有罪,应予罢免。”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写明,“向美国宣战,或帮助、抚慰敌人 ”即为 “叛国 ”,贪污罪则可参照普通法相关条款。但是 “其他重罪或严重轻罪 ”的说法既简洁又含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二十世纪引起轰动的克林顿总统弹劾案之后,美国国会曾公布全部调查证据,其中最令人震惊的,首先是大量关于克林顿的私生活细节,其次就是对弹劾定义和范围的极其细琐的历史性追溯和法理分析。美国宪法在如此关键的条款上为何使用如此含混的表述?既然在实践中屡屡引起争议,又为何不对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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