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读书
2019-07-11·阅读时长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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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八年,以赛亚 ·伯林系统阐释了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和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的概念,对此后政治哲学的走向产生了深远影响。不过,很少人注意到早在二十世纪初中国人即定义了一组含义相近的词汇,并就自由与民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思考。一九一三年春夏,孟扬在《论衡》杂志发表了《论国会之组织》《论个人之自由》和《论政府之性质》三篇文章。其中《论个人之自由》一文分五节,详细论述了个人自由的性质、本源、内容、保障及其在学理上的地位,并区分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界域。整体而言,孟扬阐释国会与政府的文字在民初纵论各国政制的风尚中并无太多过人之处,但他对自由的解读颇为独特,充分体现了近代中国人对自由的深刻体察。
与十八世纪以来被普遍接受的天赋自由说不太一致,孟扬并未在自然权利的意义上理解自由,他心目中的自由是一种个人不被外力干涉的状态。在他看来,“个人之自由可谓之为个人之领域。在此领域以内,个人得以其一己之自由意思而行动。政府既不得而侵入,且对于他人之侵入者更须为之防止”。这种 “个人之领域 ”存在消极与积极两种面相,“从消极之方面而观察之,所谓自由者,含有‘不羁之性质;从积极之方面而观察之,则所谓自由者,以‘权利 ’为其内容者也 ”。
“不羁 ”和“权利 ”是孟扬界定自由的两个基本标识。“不羁 ”指个体在某种边界内 “除依据国家所规定之法律外,无论何种权力均不得而干涉之 ”;“权利 ”并非读书人常说的自然权利,而是 “个人于国家所规定之范围以内,得以实际运用国家所赋与之特权 ”,具体落实为选举权和参政权。自由并非天然的存在,而是共同体成员面对权力时能够维持自主状态,即“所谓个人之自由者,对于诸权力而言;所谓自由之保障者,亦系对于诸权力而设 ”。如果说一个人是自由的,意味着同时存在两种面相 —个体能够被公权力所保护,又不会被公权力过度干涉。实现前者须倚靠政府,实现后者则需要有其他公权力能够限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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