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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边用武力,西边讲法律

作者:读书

2019-04-11·阅读时长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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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颜丽媛

在一八九八年美西战争中战胜西班牙后,美国迅速成为新帝国主义国家,愈加想摆脱以欧洲为中心的旧世界秩序,创建属于自己的新世界秩序。一九一四至一九一八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见证了欧洲老牌帝国主义国家的衰落;一九一九至一九二二年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则标志着战后新世界秩序的重新缔造。尽管美国参议院最终否决《凡尔赛和约》,拒绝参加国际联盟与国际常设法院的事实给世人造成了美国缺席的错觉,但实际上,正是在一八九八至一九二二年之间,美国奠定了其新世界秩序的基础。

博伊尔教授的《国际秩序:国际关系的法律主义进路1898—1922》一书,以法学家的视角重新诠释了政治学家与历史学家所引用过或未曾解读过的国际关系文献,全景式地凸显了国际法与国际组织在美国创建新世界秩序方面的关键作用。书中并未回避这一时期美国在东西两个半球区分别使用法律和武力两种方法来实现帝国崛起,这对思考今日世界格局仍有启发。

东半球:使用法律阻止武力升级

在东半球,使用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新机制来规制国际关系中的跨国威胁和武力使用,成为美国避免欧洲列强之间发生大的战争从而威胁到自身利益的重要方式。博伊尔指出,这一进路的选择与当时美国国际法学家的倡导密切相关,这种防止战争的法律主义新机制主要涉及国际仲裁、国际法院、编纂国际习惯法、限制军备、定期召开和平会议等五项要素。

美国是国际仲裁运动与国际法院计划的积极推动者。连续两任国务卿约翰·海伊与伊莱休·鲁特代表美国与外国政府签署了一系列关于强制仲裁的一般仲裁条约,力图使强制仲裁国际争端成为战争的替代品。由于认为具有司法性的判决比妥协性的仲裁更加严格公正,美国代表团也曾以美国最高法院为蓝本先后在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提出国际法院方案,只是未被采纳。“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与《国际常设法院规约》将简单的常设仲裁法院演变成复杂的国际常设法院,美国虽没有加入国际联盟,但大多数美国国际法学家支持参与国际常设法院。

两次海牙会议编纂的关于陆战和海战的中立公约,连同未被批准的《伦敦宣言》,在“一战”期间既构成了中立航运和商业保护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框架,也成为中立国判断合法与非法、正确与错误、正义与非正义的重要根据。博伊尔认为,美国最终放弃中立,选择对德国宣战,正是为了维护海战和中立的国际习惯法和协约法。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通过了禁止使用某种类型武器的宣言,未能就全面限制军备采取实质性措施,这一问题直到“一战”后在美国召集的华盛顿海军会议上才取得重大突破。

美国国务卿布赖恩在“一战”前建议第三次海牙和平会议于一九一六年六月举行,其国际筹备委员会的职责交由从常设仲裁法院理事会成员中自行选出的委员会,由于“一战”爆发,第三次海牙和平会议未能实现。最终各国定期召开和平会议的法律主义目标以国际联盟的形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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