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读

《国家赔偿法》:“大修”还是“小补”?

作者:王鸿谅

2018-02-26·阅读时长12分钟

460人看过

本文需付费阅读

文章共计6097个字,产生2条评论

如您已购买,请登录

(文 / 王鸿谅)


( 错判入狱服刑11年的佘祥林重获自由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终获25.69万余元赔偿金 )

立法初衷

《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那时候,它被誉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向本刊记者评价,因为它“肯定了国家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各自独立意志和独立权益的存在,否定了公民利益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凌驾于公民利益之上的观点”。这是中国的立法第一次传达出如此明确的信息,肯定国家责任,将国家和公民同等对待。因此《国家赔偿法》也称得上是一部“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

其实早在1986年起草《行政诉讼法》的时候,立法者们就意识到了一些问题,“行政诉讼中存在权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不容忽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是中国行政法学界的权威专家,也是当年行政立法研究组的副组长,他向本刊记者回忆:“因为当时还没有赔偿法,讨论的时候,有同志主张,干脆把实际上属于行政赔偿的问题也写入行政诉讼法,最后加上一章。但是我们这些学者比较保守,认为行政诉讼法是个程序法,不能把实体问题加进去。后来就决定,赔偿问题以后再单独起草一个稿子,行政诉讼法后面只写赔偿的程序。”

文章作者

王鸿谅

发表文章8篇 获得0个推荐 粉丝144人

中读签约作者

收录专栏

穿普拉达的人

中国消费者改写奢侈品消费规则

775人订阅

现在下载APP,注册有红包哦!
三联生活周刊官方APP,你想看的都在这里

下载中读APP

全部评论(2)

发评论

作者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