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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与表达权

作者:李伟

2018-02-24·阅读时长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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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勃在一次演讲中,正式在政治学范畴上提出了“知情权”的概念(the right to know)。意是指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

2007年,“知情权”写进了中共“十七大”报告,成为人民的四项基本民主权利之一(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今年“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以知情权为首的公民四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这是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公民的知情权作为监督与抑制国家权力的产物,其最大威胁始终来自国家权力的过度膨胀。因此,知情权成为当代国家公民权利建设过程中一个不容漠视的主题,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已被视为评价一国民主化程度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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