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融历史描述、解释、价值判断为一体的历史观,治乱之说,既涉及秩序的丧失与重建,又涉及民生。从后者的角度看,治乱是 “生生 ”和“条理”之间的平衡,唯有 “生生而具有条理 ”者,方可称为 “治”,而造成民生凋敝,或是 “生生而失其条理者 ”,则为 “乱”。执政者的责任,不在于压制和管制,而是以 “执中 ”的方式来均衡和顺应关系,达到社会 “生生而具有条理 ”的状态。
04-14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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