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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还有多远?

作者:黄子懿

2019-08-02·阅读时长1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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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 老牛)


企业破产无法解决多元社会矛盾

三联生活周刊: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何意义和必要性?

王欣新:破产是市场经济规律下必然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破产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法律,这已是共识。市场经济与破产法存在有机互动的关系。

一般而言,在各国历史上,破产法都是个人破产在先、企业破产在后。因为企业本身,尤其是企业法人,是在自然人之后才产生的社会组织。自然人破产历来是各国破产法的基础,个人破产本应是破产法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而我国最初在制定破产法时,是先从企业破产做起的,这跟我们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系、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有关。破产法先从企业破产打开适用缺口,目前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企业法人,通常都是有限责任,牵连范围较小。

现在要研究的个人破产制度,也就是自然人破产制度,其立法目的不仅是基于保障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孤立的收益,而是基于更广泛的社会收益,尤其是要释放包括企业家在内的个人的创造能量,排除各种障碍顾虑,促使经济活动最大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目的就是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活,并通过自由财产和免责等制度鼓励财务失败的债务人放下历史负担,积极融入社会,继续创造财富,客观上达到使各方利害关系人减少损失或共同受益的效果。

三联生活周刊:为什么在当前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王欣新:最初在制定《企业破产法》时,对其适用范围、涵盖主体有不同观点。当时反对将自然人放入立法范围内的主张,主要是认为社会配套制度不够健全,比如财产登记制度、信用制度、高消费限制等信用惩戒制度等等。同时,当时我国的破产审判力量也存在各种不足,时机还不成熟,所以就把个人破产暂时搁置了。

随着2007年《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再加上我国市场经济与法律法规的完善,过去在个人破产立法中那些曾被认为不健全的制度,现在很多已基本健全。比如,法院系统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就把各种查找债务人财产的制度,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制度建立起来了,“老赖”不能坐高铁和飞机了。这些制度某种意义上可能比国外还严。现在看,这些基本配套制度是可以支撑起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的。

另一方面,个人破产问题正日益突出,尤其是私营企业主。当他们向银行贷款,银行为了保障贷款安全,要求老板及相关自然人为企业提供担保,其亲属、高管甚至员工等都被纳入担保圈。这些人并不具有相应义务,也不具有清偿能力,只是银行为了增强信用,把担保面扩大了。有些地区的一笔贷款需要几十个人担保,我看到的就有一笔贷款是28个自然人担保,家族的亲戚朋友之类全纳进来了。

而企业一旦破产,这些自然人,尤其是跟企业没有股权关系、没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他们可能本身没有太多财产,无法还债,由此还造成《企业破产法》实施的一些困难。比如企业本身破产了,按照正常程序注销就行,但涉及个人的担保债务却无法了结,导致企业破产的延续债务清偿问题无法终结,等于社会矛盾就没有最终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被削弱了。破产法中的重整等挽救程序救得了企业,但救不了老板和这些担保人。最后结果就是,老板对于企业破产包括破产挽救没有积极意愿,“跑路”逃债、跳楼、债权人逼债引发社会不稳定等问题频频发生。现在所有无法执行结案的案件中,50%左右都是没有财产可供清偿的,客观上就还不起,其中70%的债务人属于自然人。执行案子结不了,就越积压越多。最高人民法院这几年对此问题特别重视,多次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也表明,即使是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支撑,也没有办法彻底解决这类社会矛盾。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刘飞越 摄)


三联生活周刊:除了企业相关的商自然人,还有一部分个人消费者的破产问题。比如现在社会上消费贷、现金贷也很多,居民杠杆率很高。

王欣新:个人消费者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现象也是存在的,特别是随着经济下行、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等情况发生。如今消费者信用消费很多,房贷与车贷,还有很多大学生贷款花钱,这个现象也很突出。我国的市场经济,正逐步从原有的现金交易、即时结清,逐步向信用消费和交易转化。这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但也有风险:万一大批债务人不能清偿,怎么解决这类社会矛盾?所以即使是个人消费者的破产,现在看来也是迫在眉睫,必须要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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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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