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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帝国遭遇行政国家

作者:读书

2019-05-23·阅读时长1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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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佳俊

十九世纪末以后,危机笼罩下的美利坚,开始转入现代国家建构的“快车道”。在“进步时代”和罗斯福新政两波浪潮的推动下,美国国家治理需求出现了井喷之势。从那时起,美国政府体系内自上而下的各种行政机构开始大量涌现,以政府管制为特色的公共行政得以全面扩张:仅在美国联邦行政机构层面,其内阁部就从一九四七年的九个增至十五个,总统办事机构从建立时的六个增至四十二个,独立行政机构从一九二九年的二十多个增至如今的一百二十余个,而且数量还在增长。一个巨大而强有力的“海怪利维坦”—行政国家(Administrative State)逐渐露出真容:这既是一群以国会的宽泛授权为倚仗,可以根据管制需要,而建章立制的准立法性国家机器;也是一个以总统权的民主代表性为后盾,手握充分自由裁量权的官僚科层体系;还是一个高度复杂化和专业化,以至于负有司法监督之责的联邦法院,都常常对其尊重三分的行政专家体系。经过近百年的枝繁叶衍,行政国家的管制之手,不仅伸向了美国国家治理的各领域,也与公民个人权利问题紧紧纠缠在了一起,时至今日,几乎没有什么被遗忘的社会角落,是其所未触及的。

这一引人注目的变化,构成当代美国政治实践和法治变迁的重大动因,促使以三权分立为根底的美国传统法治观念及其模式,上演了一场静悄悄的变革。随着政策制定和行政管制日益成为公共治理的主要手段,美国的立法和司法,也逐渐走出了权力分立的传统界限,而与行政达成了心照不宣的治理合作关系,三者在广义上都成为整个社会治理过程的组成部分。这引起了很多美国法律人对法治前景的担忧:对于具有深厚的“弱国家”传统、曾处处提防“大政府”的美国而言,庞大的行政机构,俨然是集立法、执法、司法三项权能于一身的“第四权力部门”(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这一既成事实挑战了三权分立体制,动摇了美国传统宪制的平衡结构,意味着对其经典的法律统治模式构成威胁。“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可以公正地断定是虐政。”(《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一九八○年版,246页)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的传世名言,似已一语成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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