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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的发展与租值理论创新

作者:读书

2019-04-11·阅读时长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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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曙光

张五常教授的《佃农理论》对租金理论和合约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二○一七年正值问世五十年,在继承和发扬的同时,也需在新的条件下,加以创新和发展。

一、古典和新古典的租金理论

在古典经济学中,租金理论占有重要地位,从威廉·配第到约翰·穆勒,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到卡尔·马克思,几乎所有经济学家都有自己的地租理论。斯密《国富论》第十一章专门讨论地租理论,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第二章的标题是“论地租”,马克思的地租理论集中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尽管相互之间存在很多分歧,但基本上奠定了租金理论的基础。概括起来,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地租的定义和来源。斯密正确定义地租“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而且是一种“垄断价格”。它离不开自然的作用,但却是土地所有权的纯粹结果。因此,土地的产品才能按高于费用价格(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的价格出卖,地租才构成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所以,是农产品的价格决定地租,而不是相反。

在斯密的定义中,所谓土地并非仅指用于农耕的土地,而是泛指一切自然力。他以农业地租为基础,不仅考察了广义农业(农林牧渔)的地租,而且讨论了煤矿和宝石矿的地租。

二是关于地租的形式和数量。地租的形式有两个方面,其一,它在历史上采取的形式,诸如劳役地租、实物(产品)地租和货币地租;其二,在它的发展形态(即资本主义地租)上的形式,主要是级差地租的诸种形式。前者旨在揭示地租与农业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后者重在说明地租的数量及其决定因素。

古典经济学通常讨论级差地租,如李嘉图认为:“地租总是使用两个等量的资本和劳动所取得的产品量之间的差额。”马克思对级差地租讨论得比较清楚,他不仅区分了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前者基于肥力和位置而发生,后者基于投资及其分配而生成,而且考察了生产价格不变、下降和上涨情况下级差地租Ⅱ的数量和地租率的变化,进而说明了“最坏耕地也有级差地租”,提出和讨论了绝对地租问题,并指出其在采掘工业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如果说斯密和李嘉图分析的主要是农业地租,那么,约翰·穆勒则将其推广到城市土地,并引入竞争性租金的概念,认为非农业用地必须获得至少与农业用地相同的租金。且由于有利地理位置的稀缺性,城市土地还会获得额外的位置租金。此外,穆勒还指出许多额外利润具有租金的性质,这是将租金概念推广到所有生产要素的重要一步。循着穆勒的方向,马歇尔提出了“准租”(quasi rent)的概念,用于表示已建成机器设备获得的收益超出其运行成本的部分。不过,准租与一般意义上的租金之间的区别在于它的短期性,在长期上,准租是促使供应商对设备数量进行调整的重要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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