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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碎碎念

作者:潮流

2019-01-09·阅读时长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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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杰明富兰克林有句话: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无法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

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这种直接税,是活生生从个人腰包掏钱出去,所以每次修订引发全民热议也就不奇怪了。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通过,包括最近这一次前后修订了七次。前六次都是提高了起征点(免征额),而这次不仅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而且增加了关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这是不是一件好事?作为一个从事税收工作多年的人来说,我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很显然,考虑到舆情和心理幸福感,这种涉及到生活方方面面的优惠扣除,会让人有一种获得感。而且以前,只要是涉及个税改革的论文,几乎必提“国外发达国家有涉及婚姻、生育、住房等各方面的税收优惠”,好像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多么落后和不尽人情一样。这次国家一下子来了六个专项附加扣除,终于满足了大众的需求,堵住了专家学者的嘴,想想应该会众望所归,一片喜乐吧?

可就目前来看,形势还真不容乐观。

比如最近频频被各大媒体热议的——房客要求开发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而房东因此要涨房租这类矛盾,除此之外,其他几项专项附加扣除在实际中也是问题多多。

首先是赡养老人这一项,赡养一位60岁以上老人,独生子女自己可以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每人每月最多可以扣除1000元。且不说赡养一位老人和赡养两位负担完全不同,而非独生子女这种情况下,假如另一个子女在海外,那么国内这位也只能扣除1000。现在国家二胎已经放开,鼓励生育的趋势下,个税中这种对独生子女明显优惠的条款显然有些不合时宜。

而关于子女教育这一项的扣除,更加复杂。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给抚养费的,如何扣除?还有对子女概念的界定,养子女,婚生、非婚生等等。可以说,以后婚姻法有多复杂,个税法就有多复杂了。

住房贷款利息更是不好说,有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前半年还在租房,后半年买房了,如何扣除?一刀切的做法可能简洁,但是问题很多。

毕竟,这次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是个改革大动作,有了这么多优惠是件于民有利的好事,但它还是个新生事物,需要呵护、需要不同声音修正来促进它更加完善。

专项附加扣除只是此次个税改革的一个方面,此次新个人所得税法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这四项合并为综合所得,需要纳税人年底申报汇算清缴。于是很多人戏言,为了能有综合所得而努力。其实越是有钱人越会关心税法,因为还未达起征点的人是没有必要考虑缴税的问题的,而这样的人还不占少数。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你缴纳税款多,证明你能力大,收入高,其实是件值得骄傲的事。

美国等发达国家,很多人都依靠专业的中介机构和税务师来报税以规避因为不了解复杂的税法而触发的风险,同时让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

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实施,以及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这些配套规定的颁布,会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越来越复杂、越来越趋于合理,中高收入人士雇佣税务师和中介来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申报应该也会成为一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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