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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告不倒国药局?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2018-08-08·阅读时长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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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子峡


黄曙海,原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参与《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曾任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法律顾问,现为国家行政学院教学顾问,中国卫生学会副会长  

记者:作为原告,你们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有哪些?

黄曙海:国药局对“伟哥开泰胶囊”的处罚主要有4条,一是药品名称不符,即报的是“开泰胶囊”,上市的“伟哥开泰胶囊”。我们认为这只是商标问题。包装盒上的“伟哥”旁边标有“TM”,这个问题我问了原国家商标局局长李继中,他说“TM”的意思是指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国内外都有使用,我国的法律没有说禁止使用。从法律上说,法律上没有禁止的,公民或组织可以去做任何事情。第二条处罚的理由是药品成份的问题,研究报告中提到了一个药品成份,叫“去氢紫堇碱”,它对治疗男女性冷淡有疗效。药监局认为该成份处方中并没有涉及到。实际上这种成份存在于处方中16味中药中的“延胡素”中。第三条提到的是药品包装盒里的  一份药理报告,内有和美国“伟哥”的对比,即“开泰胶囊和美国伟哥药理作用比较研究”,国药局认为这是违规行为。我认为,包装盒里放什么,不放什么,《药品法》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四是“功能和主治”一栏有所变更。据姜伟介绍,这种变更只是将原来难懂的文言用语改成了通俗用语,目的是便于老百姓理解。而这种变更是经过辽宁省卫生厅的同意,并且由该厅药政处姓王的同志亲笔所改。另外,从法律角度讲,处罚中提到的“误导”、“危害人民健康”等,这要拿出法律事实来,是吃死了人还是吃伤了人?到目前为止,我还没发现有一点这方面的证据。像美国“伟哥”,国外有统计,已吃死了60多人。还有很重要的一点,这些不规范的东西主要是出在2月1日到2月12日期间放进包装盒里的说明书,事实上,辽宁省卫生厅已及时发现,并查禁销毁,还罚了1万元,即2月12日后,原来违规的东西已经不再存在,这种情况下,国药局再以此作为处罚理由是不妥当的。这件事发生后,各种反应都有,当时美国“伟哥”正处于临床试验,有人猜测,是否在为美国“伟哥”进入中国市场扫除障碍、开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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