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丽玮
2017-03-14·阅读时长1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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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已购买,请登录三联生活周刊:今年“两会”,财政部部长肖捷提出了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这个方案里最主要的变化是将分类征收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征收。这样的改革方案有哪些好处,现有的分类征收方案存在哪些问题?
贾康: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大致可分为:分类计征、综合计征和混合计征三种方式,混合计征也就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模式。分类计征是按照所得类型不同,分别使用不同的计征方式,比如不同的扣除额或者不同的税率,它的好处在于可区别对待不同来源所得,适用不同的税负,它的弊端在于不能很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综合计征即将全部所得看作一个整体,按照统一方式计征所得税,它的好处在于更好地贯彻公平原则,调节收入分配,弊端在于对征管条件要求比较高。混合计征是指将大部分收入纳入综合计征范围,仅对特定项目所得实行分类计征的办法,这种方法吸收了前两种模式的优点,既能总体上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原则,又可以区别对待。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实行综合税制的国家占绝大多数。
目前我们采用分类计征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这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原则是衡量税制结构是否公平的方法之一。这一原则既要求拥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税收,也要求较高纳税能力的人们多交税。相应地,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所得应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全面性要求,财政经济学家黑格·西蒙斯曾经阐述过关于所得的观点,即“所得应该更广义地定义为个人财富的总增加额。所有的财富增量都应包括在所得中,不管它是稳定的还是波动的、意料之中的还是意料之外的、实现了的还是未实现的”。二是综合性要求,“所得应该是一种综合性收入,即无差别地合并一切来源的收入,在此基础上适用税率进行征税。如果没有这种综合性,累进税率就不可能达到目的,不可能适应根据纳税者纳税能力征税的要求”。
通过后面文章,您将了解到:
1、综合计证后,作为税基的总所得也比原来更高了,这样是否会给工薪阶层造成更大负担?
2、加大直接税征收力度的过程中,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会不会因此也增加?
3、个税起征点是否会再次提高?
4、富人不给自己开工资,他和家人的消费,都打入企业的生产费用。怎么来对这些隐型收入收税?
5、个税改革方案多久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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