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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收归:从慎杀到少杀

作者:李翊

2018-07-16·阅读时长7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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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翊)


( 陈光中 )

三联生活周刊: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江必新提交修改刑法议案,提出对“走私,盗窃,贪污罪,受贿罪等绝大部分贪利犯罪逐步进行死刑废除”,该如何看待这一议案?

陈光中:废除死刑是一个世界性趋势。截至2004年,废除死刑的国家是85个,另外至少有39个国家已经有10年或更久的时间没有再执行过死刑。美国目前还没有取消死刑,但一年也就是200到300人的死刑案件。在我国,有少数学者主张短期内废除死刑,但是主流派,包括我本人主张在我国一定阶段内应该保留死刑,但需要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人数。社会安定,国家安全和秩序维护,不是首先靠严刑酷法,而是要靠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击为辅。当然,必要的威慑手段应该保留,但不能将死刑作为维护治安的主要手段。不能说死刑减少会造成罪犯更猖狂,无期徒刑(终身监禁)其实也很残酷。比如,加拿大废除了死刑,但并没出现社会治安自此之后特别差的状况,全世界很多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情况都是如此。

现在,无论是学者还是司法部门都认识到,减少死刑要从修改刑法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加以控制。首先,我国可判死刑的罪名有68种之多,应该逐渐减少可执行死刑的罪名。这次有代表提出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即使是暴力犯罪,在可判死刑可不判的前提下,也应该减少判死刑。过去我们说“杀人偿命”,事实上法律并不是这么规定的。比如,故意杀人在死刑案件中占大多数,这其中有一些是一时冲动,临时起意的非预谋故意杀人,或者有从轻情节,手段不那么残忍的,按理可以判无期或死缓,但是在实际掌握上,过去一般都会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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