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晓军
2018-03-07·阅读时长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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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数百名日本民众在东京街头举行集会,抗议新安保法案
9月19日凌晨,日本参院通过了安倍政权所提交的安全保障相关法案。第二天有媒体朋友问我此事对中国未来的安全环境有何影响时,我用了上一期我在《三联生活周刊》专栏文章《求新重要,查旧更重要》中的最后一句话作为回答问题的起点,这句话就是:中美之间围绕着台湾下一轮的“长跑赛”,将在2016年拉开帷幕。
我之所以这样说的原因,是将日本刚刚通过的“新安保法案”中的相关内容与之前的三份相关文件做了对比。这三份文件分别是:1978年中日两国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和2005年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在这三份文件中,分别包含有关中日解决争端的相关条款和中美两国涉及在台湾问题上“使用武力前提”的相关条款。如果把这些条款与日本“新安保法案”中的《重要影响事态法》和《武力攻击事态法》修正案中的规定做一番对比,就会发现其中存有一个“灰色地带”。简单说,这个“灰色地带”就是:一旦中美两国因台湾问题可能发生武力冲突时,日本可能会根据“新安保法案”的相关法律解释行使“集体自卫权”帮助美国在台海打仗。
我们可以先看看1978年8月中日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条约》的第一款第二条中有“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的描述。按照这个描述,如果没有“新安保法案”,日本理论上是不可以帮助美国在台湾地区打仗的。但现在有了“新安保法案”,日本会不会存在毁约而帮助美国在台海打仗的可能性呢?对此可再看《条约》中第五条第二款里有这样的描述:“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按这个描述,自1988年8月12日后,中日两国在理论上都可以提前一年通知对方终止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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