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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作者:魏一平

2018-02-28·阅读时长1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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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魏一平)


( 北京大学中国医药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国恩 )

其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国并不陌生。上世纪70年代,针对许多非洲贫穷国家药物基本依赖进口的情况,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规定了300多种“最重要、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能够满足人民必需的药品”。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医药行业协会负责人介绍,当时我国仍处于“缺医少药状态”,卫生部、医药局、财政部等部门于1982年拟定了第一版基本药物目录,借鉴WHO的示范性目录,主要由西药构成。

此后,每两年调整一次的基本药物目录不断扩充。“到最后一共有2000多种,包括700多种西药和1300多种中药。”前述协会负责人告诉本刊记者,“西药数量是WHO示范目录的一倍多,是因为我们自己具备了较强的生产能力,中药是中国的特色,中药种类自然更多。”但是,由于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基本药物目录并未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中产生具体影响。“医生用药一看个人经验和习惯,二看哪种药可获利,国家并未限制用药的选择权,因此很少会考虑某种药是否在目录里。”北京某著名三甲医院一位拒绝透露姓名的药剂科主任感慨,“甚至很多临床医生都不一定能记得住这个庞大的目录。”

直至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医疗费用猛涨,国家启动的“三项改革”(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重新把基本医疗报销目录提上议事日程。“当时卫生部门觉得自己制订基本药物目录更专业,社保部门又觉得应该谁出钱谁来定,最后达成的分工是,由社保部门从卫生部门制订的基本药物目录中选取一部分作为医疗报销品种。”前述协会负责人回忆,“但因为评审专家基本重合,最后选出来的报销品种与基本药物90%都是一致的。”国家基本药物除了为医疗报销目录提供基础外,在临床使用上并未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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