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鸿谅
2018-02-27·阅读时长1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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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闭幕。在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
立法的初衷
“刑诉法的任务,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不放纵坏人,一是不冤枉好人。”这个朴素的表述来自彭真,他是1979年立法工作的领导者,也是“文革”中深受迫害的亲历者,1978年底刚回到北京。
对“文革”教训的总结和反思,贯穿了1979年这一轮集中立法的全过程,刑诉法也不例外。邓小平在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解释了当时的立法任务:“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讲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应当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确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筹立法工作,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1983年改名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是彭真。提交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要先经过法制委员会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还要再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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