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鸿谅
2018-02-27·阅读时长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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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进入“汽车社会”,无论是汽车保有量还是汽车生产量,都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随之而来的问题,当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根据统计数据,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案件中,2010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共计60万件,占到民商事案件的近10%,2011年,总数是75万件,上升了27%。程啸说:“在法律上涉及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两个,一个是由谁来赔,一个就是钱从哪儿出。”
我国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范,目前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第一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这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般性规则;第二个是《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主要规定的是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交通事故赔偿处理规则;第三个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是个行政法规,解决的是强制保险的问题。”虽然有这样的构架,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回避。“一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的规则不够完整、不够完善;二是强制保险条例在实际操纵中出现一些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问题。”在杨立新看来,“这些都需要司法解释来解决,做出有效的规定,使这些法律法规统一起来,对不完整的部分予以补充,将有冲突的部分予以协调,形成一个处理汽车社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从时间上看,《道交法》2004年出台,《交强险条例》2006年实施,《侵权法》2009年实施,然后才是现在的《道交解释》。其实,《道交解释》的起草工作2007年已经开始,但2008年因为《侵权法》立法工作的启动而暂停,将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这次立法。等到2009年7月1日《侵权法》实施,老问题还在,这个司法解释只能重启。它涉及的是交强险条例、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怎么衔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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