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读

证券犯罪的边界

作者:王鸿谅

2018-02-26·阅读时长6分钟

565人看过

本文需付费阅读

文章共计3373个字,产生3条评论

如您已购买,请登录

(文 / 王鸿谅)


( 5月17日,安徽省阜阳市一家证券营业部内,股民们正在关注股票行情 )

《刑法》第180条的修订

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部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而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将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是1997年《刑法》设置的两个罪名。按照《刑法》第180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

文章作者

王鸿谅

发表文章8篇 获得0个推荐 粉丝144人

中读签约作者

收录专栏

何种童年值得守护

人类精神胚胎期

1089人订阅

现在下载APP,注册有红包哦!
三联生活周刊官方APP,你想看的都在这里

下载中读APP

全部评论(3)

发评论

作者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