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九
2018-02-26·阅读时长6分钟
本文需付费阅读
文章共计3274个字,产生4条评论
如您已购买,请登录(文 / 谢九)
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同时表示,征求意见结束并正式发布后,即会安排新股发行。这也意味着自去年9月暂停新股发行后,最快今年6月上旬就将重启IPO。
新股发行体制其实无非两个核心因素,一是如何定价,二是如何出售。证监会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这两个核心因素,具体从四方面予以改革。一是在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二是在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三是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四是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由于我国新股定价机制的缺陷,导致股票一、二级市场之间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异,绝大多数新股上市后都有惊人的涨幅,这使得“打新股”几乎成为无风险收益。2006年我国新股上市首日涨幅超过80%,2007年新股上市首日涨幅超过140%,在其他一些主要成熟市场,溢价率一般不超过20%。而新股的过度炒作,也容易伤害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比如2006年6月重启IPO之后第一只上市的新股中工国际(002051),7.4元的发行价,在上市当日最高被炒至50元,在此后将近3年内,公司股价再也没有重回50元,套牢无数中小投资者。另外一个著名案例就是中国石油(601857),2007年11月上市,16.7元的发行价当日被炒作到48元,随后便是一路下挫,最新股价仅有13元。由于一级市场巨大的无风险收益,加之旧有发行制度向资金量较大的投资者倾斜,所以中小投资者很难分享新股收益,这也在事实上违背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发表文章412篇 获得0个推荐 粉丝3701人
在嘈杂的时代独立思考
现在下载APP,注册有红包哦!
三联生活周刊官方APP,你想看的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