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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的存废与出路

作者:王鸿谅

2018-02-25·阅读时长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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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河北秦皇岛,劳教所里接受教育的劳教学员 )

劳教的异化

劳动教养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肃反时期。关于劳教的最早法律,是1957年8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按照《决定》的说法,设置劳教制度,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并“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将劳教作为肃反工具或维护政治稳定举措的设想,在经过一年试行之后,让位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国务院不仅将劳教定位于一种强制教育改造措施,还把它视为一种变相的就业安置办法。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决定》甚至没有明确劳教的期限,只笼统规定需要实行劳教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实践中,实际是由公安部门一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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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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