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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劳动关系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2018-02-24·阅读时长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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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黄俊菲

今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实际是针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在规范劳动合同、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细化与完善。如果仔细对比《劳动法》,这种细化与完善中,通过对劳动关系的干预,提高劳动者地位的目的非常清楚。这是针对《劳动法》实施12年后,一部分企业因轻视劳动者权益,以降低劳动成本获得不正当利润,从而损害社会保障制度的现象而做的积极干预。它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中未来劳动关系发展的前景,尽管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校正。

这个《劳动合同法》,从广义上说,意味着低成本、无规则的劳动关系所维系的企业利润模式的终结。之前,一些企业钻了《劳动法》无临时用工、长久性劳动合同约束的空子,以劳动竞争为幌子,通过躲避为劳动者提供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养老与住房等基本福利保障;通过规避劳动合同的监督,任意降低劳动者薪酬标准、剥削劳动者工作时间;来赚取低劳力成本经营中的非法利润。这种低劳动力成本无序经营带来的问题,不仅是将社会保障的压力转嫁给了国家,加剧了社会结构冲突中的贫富差距;而且通过低劳动力成本生产低成本产品,低成本产品往往以浪费资源为代价,在产品结构上难有竞争力,也严重影响我国的整体产业化水平。从这个意义,这个“新劳动法”所致力的劳动关系调整,与国家越来越深化的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完全一致。

规范劳动合同,提高本来居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地位,无疑是政府通过强势,对劳动力所需成本的有意抬高,它呼唤一种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决定生产力,以生产关系的进步推动社会进步,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论断,所以也可以说,政府是希望通过这部新法,通过以人为本,尊重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律,来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竞争力水平。换角度说,这部“新劳动法”需要企业管理者回到以人为本的基础,提高管理水平,来深入思考劳动力资本与效益的关系,所以,对它的深入理解,一定有管理学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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