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鸿谅
2018-02-23·阅读时长1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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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个修正案
用修正案的方式来修改《刑法》,其实从1999年才开始。新中国成立后,陆续颁布过两部刑法典,分别是1979和1997年。1997年的新《刑法》,是一次推倒重来的全面修订,在此之前,对于1979年《刑法》的增补,都是以颁布单行决定的方式进行,截至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共制定了22个修改和补充《刑法》的决定与补充规定。此外,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也有130条要求“依照”、“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通过这些修改,陆续增设了150多个新罪名,超过了1979年《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数量。
之所以设置单行刑法,是因为它灵活、针对性强、技术上容易掌握,但这种立法方式本身同样存在缺憾。“单行刑法往往囿于一个时期内的实际需要,而仅就某一类或某几种相近的犯罪做出修改补充,彼此缺乏照应,在法定刑上罪刑结构失调,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刑法典原有的一些规定可能暂时得到完善,但单行刑法规定的不合理内容又随时产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的看法,就是一种有代表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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