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读书
2021-01-21·阅读时长1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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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后”的新知?
在中国诉讼法学界,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达玛斯卡(Mirjan Dama.ka)教授无疑大名鼎鼎,其代表作《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样面孔》中文版多次印刷,畅销不衰。二○一八年,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年届九十高龄的达玛斯卡的新作《证据评价:前现代和现代的方法》(Evaluation of Evidence:Pre-Modern and Modern Approaches)。二○一九年,我到纽约大学访问,第一时间将书找来细读,发现针对当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热议的话题 ——证据评价,达玛斯卡做了另辟蹊径的研究。
法定证据制度发源于中世纪时期的欧洲,是在神明裁判被摒弃后,针对证据的种类、数量、证明力等建立起来的一套严密复杂的法律规则,长期被视为前现代时期的落后产物。当下的国内外主流观点均认为,在法定证据制度风行之时,曾经的大陆法系法官只不过是法律规则忠诚而机械的提线木偶,没有评价证据的自由。以今人的眼光看,这样僵硬刻板的制度设计及司法实践显然不科学甚至荒谬。更饱受诟病的是,为了获取被告人供述这一重要定罪证据,法定证据制度甚至允许刑讯逼供,使得野蛮的、严重侵犯人权的取证行为在欧洲大陆上存活了几个世纪之久。不仅如此,法定证据制度还在客观上起到了维护专制统治的作用。凡此种种,使其几乎可以说是声名狼藉。
达玛斯卡的新作对法定证据制度做了难得的系统性甚至不乏正面性的论述。这本书拨乱反正式地回答了法定证据制度在长达几个世纪的中世纪时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是什么 ”的问题。达玛斯卡肯定了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的理性化特征。其理性化不仅是指在虚无缥缈的神明裁判之后,首次将事实建立在客观证据之上的制度设计本身具有合理性,更重要的是,达玛斯卡向我们展示了法官如何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来挣脱立法的束缚,以内心的理性和良心审判案件。不仅如此,在达玛斯卡的眼中,真实的法定证据制度与现代证据制度并非南辕北辙。在我看来,达玛斯卡所展现的法定证据制度很有可能带来我们对证据制度历史衍变的一次认知更新,而为何中世纪与现代证据制度没有想象中如此巨大的鸿沟更是值得我们反思。
法律是否应该限制刑事案件中的事实认定者评价证据的自由?达玛斯卡在书的一开始就提出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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