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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解纷争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2018-02-03·阅读时长7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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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争之谕》 )

战争是一种审判,战争的胜负是一种判决!这无疑是一种令人瞠目结舌的说法,尤其当提出这种说法的是一位著名法学家的时候。但是,读完这本书之后,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被作者翔实的考证和严谨的分析所说服。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惠特曼教授长期从事欧洲和美国之间的比较法和法律史研究,在《战争之谕》中,他写道:“18世纪的战争法并非建立在战时法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一种对主权国家正当性的近乎无条件服从的基础上。在这种法律中,当然有战时法的规范,但他们对主要的故事——战争是有秩序法律程序——而言是边缘的。战争能够被保持在一定界限之内,是因为他们是根据为人熟知的胜利法确立的规则来进行的,而这种胜利法正是被用来解决拥有正当性的主权者之间的冲突。”(第18页)这段话概括了全书的主要观点:在欧洲的一段特定历史时期,在时间(通常集中在一天之内)和空间(方圆数里)有限定的区域内展开的会战是解决主权者之间纠纷的主要方式。在这段历史时期,战争不是政治和外交手段都无法解决问题时的法外手段,而是日常的“法律”手段。这些会战本身虽然是血腥和残酷的,但它们把伤亡限定在军人之中,不会伤及平民,更不会出现屠城和灭族之类的人道惨剧。

惠特曼所指的不是一个编年史意义上的18世纪,而是作为一个战争史类型的18世纪,他称之为“漫长的18世纪”,这个“世纪”从1660年一直延续到大约1790年。他并认为这段时期“在很多方面都比之前或之后的时期更为文明”(第53页)。说它比此前的时期更加文明恐怕不会引起太多争议,因为这种说法符合文明进步论;但说它比此后的时期(包括当代)更加文明,却容易触犯很多对现代性价值深信不疑的人们。我们现在不是有《日内瓦公约》了吗?不是越来越重视人道主义价值和基本人权了吗?军人在战时的杀戮行为不是越来越受到法律规制了吗?惠特曼在本书中对这些可能的反问都给出了正面的回应:正是由于主流话语体系越来越把战争视为例外,认为只有在自卫和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的时候战争才是“正当的”,而且越来越多的人权法专家介入对战争问题的讨论,战争才在事实上变得越来越没有底限,越来越波及平民,越来越无休无止。这虽然听起来有些自相矛盾,但道理一说就透:战争是人类无法避免的事情,对这种事情的不愿正视一方面使话语体系与现实分离,说一套做一套的情况成为常态,战争理论越来越无法解释和规制战争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政客们获得越来越大的操控空间,把出于资源掠夺、领土扩张、利益瓜分目的的战争包装成替天行道的人道主义战争,人权卫士们没有能力批判发动战争本身的正当性,只能去关注战争状态下的军人行为和平民伤亡。

在书的开始部分,作者提出了三个问题:“将战争限制在会战的集体暴力中,这是如何做到的?为什么古典会战会在美国内战和普法战争时期走向衰落?我们还能从过去的会战中学到什么吗?”(第8页)整本书就是围绕着这几个问题而展开的。对于第一个问题,作者通过历史分析指出:到1660年左右,欧洲主要国家都已经完成从封建割据到王权至上的转型,主权、领土和人民相对确定的国家形态已然形成,封建领主发动“私战”的空间越来越小,战争成为主权者的公共行动。君主之间互相尊重主权成为国际关系的前提。因此,战争不再涉及主权归属等根本性问题,而只涉及“财产权”,也就是边界领土归属、个别君主取得王位的正当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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