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九
2020-06-10·阅读时长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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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已购买,请登录5月21日,美国参议院一致同意通过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对外国公司在美发行证券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核心内容主要有两点:第一,如果外国发行人连续三年不能满足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审计要求,禁止其证券在美国交易;第二,上市公司需要提交文件,证明没有被外国政府拥有或控制。
由于该法案基本上直接针对中国,中国证监会也在第一时间予以反对:“从法案以及美国国会有关人士的言论看,该法案的一些条文内容直接针对中国,而非基于证券监管的专业考虑,我们坚决反对这种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做法。”目前《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还需要在美国众议院通过,经美国总统签署之后正式生效,预计这只是程序和时间问题。
美国之所以对中概股提出了严苛的信息披露要求,最直接的导火索是因为在美国监管机构看来,中概股在美国市场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而美国监管机构获取相关审计资料存在较大难度。
安然公司造假丑闻之后,美国在2002年推出了《萨班斯法案》,增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管,核心内容之一是创建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管。2019年,PCAOB曾经公布了一份名单,在过去两年内,有241家公司拒绝接受PCAOB的检查,其中137家来自中国内地,93家来自香港地区。
对于美国监管机构而言,主要障碍就是无法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获得在美上市公司的会计底稿。中国证监会和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在2009年曾经出台过一份《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这显然和美方的要求形成了抵触。后来中美双方监管机构多次谈判,如果是美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案件,PCAOB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提出要求,中方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为美方提供相应的会计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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